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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日报》:解读食盐专营许可证取消争议——食盐的经营没有对社会资本开放

发布时间:2014/5/7 8:44:20    |     文章来源: 《阜阳日报》     |     阅读次数: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称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意味着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引发舆论高度关注。《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止是否等于取消了食盐专营制度?食盐的专营是否开始对社会资本放开?是否会导致食盐价格的较大波动?食盐安全由谁来监管?就这些百姓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阜阳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王道亚。

  王道亚告诉记者,部分市民猜测食盐专营制度将被废止的说法,是属于对于政策的误读,大家要正确认识和理解《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止。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食盐准运许可”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而作出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8月23日颁布)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改,并于2013年12月7日公布)三项行政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颁布的《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颁布,2012年3月28日修改)仍然有效。《办法》中原涉及的“食盐准运许可”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已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批发许可”仍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简而言之: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只是对已经过时不操作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对食盐专营政策没有影响。食盐专营的“三证”管理仍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部分许可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国家部委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当记者问到是否这意味着食盐开始对社会资本放开,是食盐经营市场化开端。王道亚表示:“这也是对《办法》废止的误读,目前食盐的经营没有对社会资本放开。”

  担忧:食盐价格是否会波动

  有市民担心《办法》废止之后会导致食盐价格的波动,“食盐是生活必需品,而且不能被替代,所以食盐价格会不会出现暴涨暴跌是老百姓最关心的。”

  王道亚告诉记者:“因为食盐专营制度仍然继续执行,那么也就意味着食盐价格仍然由政府定价销售,那就不会出现市民担心的暴涨暴跌现象,希望市民不要担心。”他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任何商家有哄抬盐价的行为,可以立即向市物价局举报。

  食盐安全由谁来监管?由于误读误传,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前食盐市场秩序,甚至可能会成为私盐贩销行为的高发期。目前,按照省盐务局统一部署,我市各级盐政部门正在密切关注我市盐业市场情况和私盐贩销行为的新动态,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盐业管理条例》、《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强化执法力量,迅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采取有效的得力措施,强化盐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重点打击将工业盐、非碘盐、劣质盐作为食盐向居民户、食品加工行业、餐饮行业、集体用盐单位非法销售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让私盐贩子不能为、不敢为,确保我市盐业市场稳定有序和全市人民的食盐安全。

  借此机会,也请广大用盐企业、食盐经销商、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放心,消除顾虑。

  解释:食盐专营,优势明显

  王道亚告诉记者,我们国家实行食盐专营制度是有必要的。一方面食盐专营制度首先有利于保障食盐的食用安全;在突发事件中比如战争或者自然灾害期间,食盐储备完全可以保障食盐的供给;另外也保障了一些偏远地区,物流不便的地区的食盐与其他地区价格无异,避免出现食盐价格的地区差异。特别是真正让普通老百姓得到实惠的,就是食盐的批、零价格不得随市场其它商品价格而上下浮动,相对于其他生活物资受到市场炒作、囤积居奇等行为影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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